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银海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月18日
北海市银海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
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8〕50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全面推行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18〕43号)要求,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顺利落地和有效运行,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银海区范围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确定的第一批100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建立长效机制,同步探索推进银海区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改革,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所有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实现全覆盖。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改革任务,分类实施改革。银海区各镇各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广西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结合银海区梳理形成的《北海市银海区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附件1),按照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以统一的事项名称表述、明确的审批部门及层级、规范的经营范围表述、具体的改革举措稳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牵头单位:银海工商分局、区审改办、区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单位:银海区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二)制定管理措施,规范实施审批。银海区各有关部门要对照《北海市银海区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逐项制定出台本部门本系统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开,确保改革在银海区与自治区同步正式实施。涉及改革事项的各级各部门要在提供审批服务窗口的显要位置,公布相应的具体管理措施。实行告知承诺改革的事项,应参照《北海市银海区“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附件2),制定告知承诺书,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实施行政审批。实行优化准入服务的事项,要严格按照《北海市银海区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中的改革举措制定具体管理措施。(牵头单位:银海工商分局、区审改办、区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单位:银海区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三)建立工作流程,强化信息互通。各镇各部门按照“推送告知”“接收反馈”“社会公示”等全程信息化的工作要求,建立业务协同工作流程,实现登记与审批的有效衔接。银海工商分局要积极对接协调市工商局,依托自治区政府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企业登记信息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向各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权限,同时加快推进统一标准的企业法人单位基础信息资源库建设,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供标准,贯彻执行自治区发布的“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事项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涉及改革事项属市、县事权的,由银海区各有关部门对接市本级部门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部门内的共享数据资源目录向下共享互通。动态调整政府部门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强化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工作,银海区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归集涉企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查信息。健全工商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畅通市场主体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部门间的推送、反馈、公示通道,实现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牵头部门:银海工商分局、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银海区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通过“证照分离”改革,有效区分“证”“照”功能,让更多市场主体持照即可经营,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银海区各相关部门要对“证照分离”改革后的涉企审批事项进行研究分析,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要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使营业执照记载的信息和事项更加丰富,市场主体凭营业执照即可开展一般经营活动,助推市场主体“一照一码走天下”。(牵头部门:银海工商分局、区审改办、区法制办、区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银海区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现多元共治。按照自治区部署,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切实承担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制定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措施,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按照全国统一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和制度规范,在银海区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建立完善惩罚性赔偿、“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制度,探索建立监管履职标准,使基层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在行业准入环节依法实施限制。积极探索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方式,着力为新动能成长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强化企业的市场秩序第一责任人意识,推动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和完善多元共治格局。(牵头部门:银海工商分局;责任单位:银海区各有关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发挥北海市银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作用,银海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银海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领导,协调推进改革。办公室设在银海工商分局,根据银海区各部门承担的任务情况,可从涉及具体改革事项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参与办公室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要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建立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银海区各相关部门要参照自治区,针对本部门涉及“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制定相关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各镇、银海区各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的改革事项的管理措施要于2019年1月30日前报送银海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银海工商分局)备案。
(二)加强协调配合。银海区各级各部门要依托本级商事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及时沟通和指导协调解决“证照分离”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银海工商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组织改革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完成信息对接工作;区审改办要对改革后实施的具体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督促相关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落实;区法制办负责改革涉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指导各级做好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等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推动修改完善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工作,确保改革在法制轨道上深入推进,确保银海区“证照分离”改革稳步推进,如期落地。
(三)强化督查考核。银海区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及时制定改革任务清单,并将落实相关改革事项具体管理措施的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事例要给予通报表扬;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的要严肃问责,确保改革按照要求落地生根。
(四)强化信息化保障。银海区各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改革的信息化保障问题,防止信息技术装备落后和软件系统不具备等成为影响改革顺利推进的阻碍因素。要结合实际加大投入,升级改造各自的业务系统,更新设备,确保具备获取和共享相关数据的能力,确保数据在本部门、本系统内实现顺畅传输和共享,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
(五)强化宣传培训。银海区各镇各相关部门要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在各类媒体上进行改革政策宣传解读,提高社会知晓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夯实改革的社会群众基础,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政策业务培训,提高本部门、本系统有关业务人员对“证照分离”改革政策文件及相关知识的认识和政策执行水平,提高准入服务效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附件:1.北海市银海区第一批“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2.北海市银海区“证照分离”改革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8日印发
附件1
北海市银海区第一批“证照分离”
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共100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改革方式 |
改革举措 |
备注 |
|||
直接取消审批 |
审批改为备案 |
实行告知承诺 |
优化准入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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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除外) |
自治区公安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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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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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
交通运输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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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有关规定。 |
按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3 |
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
|
|
1.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 |
按国家药监局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4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区)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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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5 |
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许可 |
自治区电影局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
|
6 |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市行政审批局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印刷经营许可证》。 |
|
7 |
音像制作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8 |
电子出版物设立、变更审批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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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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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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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2 |
保安培训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市公安局、县(区)公安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4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5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6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自治区民政厅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7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
18 |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审批 |
自治区人民防空和边海防办公室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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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1.制作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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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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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1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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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2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交通运输部或者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3 |
港口经营许可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行政审批局、县(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4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5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行政审批局、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6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市行政审批局、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7 |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
文化和旅游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文化和旅游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28 |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29 |
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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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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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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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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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从事拍卖业务许可 |
自治区商务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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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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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拍卖企业经营文物拍卖许可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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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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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区)文新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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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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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游艺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
县(区)文新广电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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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5 |
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
主管海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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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6 |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 |
海关总署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海关总署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37 |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自治区财政厅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38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自治区财政厅,市财政局、县(区)财政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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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审批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0 |
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资,不含外商独资)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委,市行政审批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1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单位审批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委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2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资质(甲级)许可 |
自然资源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自然资源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从事测绘活动单位测绘资质(乙、丙、丁级)审批 |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
43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市行政审批局、县级燃气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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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体育管理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5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6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初审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7 |
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8 |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印刷企业和外商独资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审批 |
自治区新闻出版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49 |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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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
银保监会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1 |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初审) |
自治区商务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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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2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自治区商务厅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3 |
电影发行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国家电影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国家电影局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电影发行单位(非跨省)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自治区电影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
54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批 |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5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县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6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7 |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8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59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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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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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2 |
药品生产企业许可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3 |
药品批发企业许可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4 |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审批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5 |
第二、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6 |
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67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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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医疗单位使用放射性药品许可(三、四类)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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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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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新药生产和上市许可 |
国家药监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国家药监局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70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 |
市场监管总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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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
市场监管总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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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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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行政审批局、县(区)农业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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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农业农村部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市行政审批局、县(区)农业主管部门 |
|
|||||||
74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
自治区公安厅,市公安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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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弩的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审批(弩的进口、运输审批除外,弩的使用审批仅包括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 |
自治区公安厅审批,市公安局审核,县(区)公安局审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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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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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
商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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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采取便民举措,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 |
按商务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77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市安监局 |
|
|
|
√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
78 |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
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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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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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危险化学品(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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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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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
应急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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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应急管理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行政审批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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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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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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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应急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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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应急管理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 |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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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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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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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 |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市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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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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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 |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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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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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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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87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国家卫生健康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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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
按国家卫生健康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县(区)卫生计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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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医师执业注册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市行政审批局、县(区)卫生计生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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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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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
国家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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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国家统计局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自治区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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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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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91 |
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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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92 |
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
交通运输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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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93 |
国产药品再注册审批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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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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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药品委托生产审批 |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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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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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
市场监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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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按市场监管总局出台的具体管理措施执行 |
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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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区)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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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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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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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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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进口药品(材)通关单核发 |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市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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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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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小餐饮登记 |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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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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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食品小作坊登记 |
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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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2.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3.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4.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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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海市银海区“证照分离”改革
行政许可事项告知承诺指引(试行)
一、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许可条件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申请单位(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申请条件且主动接受监管,并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由行政审批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方式。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列入北海市银海区全面推行“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
二、对于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银海区各级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制作告知书与承诺书,具备条件的部门可将告知、承诺合二为一。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单位(人)各保存一份。
告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内容;
(二)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单位(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单位(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承诺书应包含申请单位(人)的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申请单位(人)已认真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了解了该项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的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理解,承诺自身能够满足办理该事项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二)申请单位(人)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三)申请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
(四)申请单位(人)承诺所提供的纸质申请材料和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五)申请单位(人)承诺主动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申请单位(人)承诺对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愿意自行承担。
(七)申请单位(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有效,是本单位(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三、申请单位(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发给告知书;申请单位(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邮寄给申请单位(人)。申请单位(人)收到行政审批部门的告知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部门。
四、申请单位(人)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单位(人)在递交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单位(人)应当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单位(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单位(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自治区、市、县(区)实行告知承诺的各级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五、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单位(人)签章的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结果依法送达申请单位(人)。
六、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申请单位(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七、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行业主管部门在2个月内对申请单位(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单位(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申请单位(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八、行业主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分属不同部门的,应当完善两部门间的信息互联共享,可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协同监管平台)”建立告知、承诺书和监管信息等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
九、对申请单位(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单位(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在今后对该申请单位(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单位(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